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教育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以及《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岭南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积极推动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廉政保障。
第三条 坚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全面推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覆盖权力行使的全领域、贯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二)坚持问题导向,防控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权力集中、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三)坚持科学设计,系统推进。科学运用风险管理原理,合理界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内部权力结构,依托学校制度规范和信息化建设,将廉政风险防控嵌入权力运行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四)坚持改革创新,动态调整。廉政风险防控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范围为学校和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责任主体。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党委对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学校纪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 责任内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岗位,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等环节,构建“分岗查险、分险设防、分权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防控模式。
第三章 廉政风险排查
第七条 依法规范职权。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岗位职权、重要工作事项进行分项梳理,明确风险岗位、编制《职权和重要项目目录》(含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制度依据等)。针对每一项职权和项目,梳理工作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及监督方式等。工作流程应该从某项工作的接手环节开始,到转手(办结)环节为止,重点把握住涉及决定权、审批权、调查权、建议权等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八条 排查廉政风险点。一是查找个人岗位风险。各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政风险点。二是查找单位风险。查找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三是查找学校风险。重点查找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九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通过集体审定,将廉政风险划分“高”“中”“低”三个等级。
高风险是指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
中风险是指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
低风险是指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第十条 分级管理。学校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对高风险的岗位和职权,要严格纳入学校电子监察范围,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将业务流程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监控。
对中风险的岗位和职权,要由学校纪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对低风险的岗位和职权,由单位领导直接管理和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广泛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提醒等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并及时上报纪委办、监察处。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要充分利用校内巡察、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舆论监督、电子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纠风治理、信访举报和案件分析等渠道,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对出现廉政风险的二级单位采取诫勉谈话、发送防控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1.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无风险产生。
2.各单位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经查实的群众举报。
3.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本单位其他教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修正。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十七条 加大考评问责。干部、人事部门要把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重点岗位人员聘任考核之中。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人事评优、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已明确的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九条 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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