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两类:
(一)校外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校外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为纵向科研项目,相应的科研经费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其他科研项目为横向科研项目,相应的科研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内拨款的科研经费,包括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级科研团队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凡以学校(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原则,进一步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含独立设置的研究院、中心、所,下同)、科研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组、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含团队负责人等,下同)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法律责任;
(二)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合理合规使用经费;
(五)公平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项目组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分工享有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二)根据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根据研究贡献获取绩效奖励;
(四)对所使用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配合项目负责人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学研究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审核;负责核定项目类型;负责受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报批;负责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协助财务处设置科研项目经费指标编号及建账;负责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结题信息;负责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对项目结余经费提出处理建议;配合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接受财务审计检查;配合财务处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和服务。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为项目负责人开设项目经费指标编号并建账;会同科学研究处审核批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负责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负责根据科学研究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上缴等手续;负责各类项目财务审计检查接洽;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等;会同科学研究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对科研项目消耗的材料(含低值易耗品)和测试化验加工程序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四)审计处。将进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对科研经费开展审计,着重做好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地使用和管理科研经费;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转达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监督审计的政策文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反馈审计结果。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严肃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六)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学科建设规划,聚焦学科发展重点,凝练学科方向,组织指导本单位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形成研究的优势和特色;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本单位教师提交的预算调剂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配合财务处、科学研究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审核本单位使用科研经费申请的资产购置;管理本单位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研究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预算给予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因研究需要调整预算的,横向科研经费须取得项目委托方的同意。纵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二级学院审核。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对《审批表》进行审核,属于学校预算调剂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剂事项且项目预算调整幅度不超过预算总金额30%(含)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后直接报财务处执行;超过30%或不在学校预算调剂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剂事项,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三)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审批。属于学校预算调剂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剂事项且项目预算调整幅度不超过预算总金额50%(含)的,由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按规定需项目立项部门审批的,由科学研究处按相关程序报立项部门批准后转财务处执行。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学校预算调剂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剂事项且项目预算调整幅度超过预算总金额50%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并组织学科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论证,报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学校拥有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等科目的预算调剂审批权。其中,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三条简化预算编制,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以项目申报书列出为依据)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的经费预算经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财务处方可为项目负责人开立项目经费财务指标编号及建账,项目负责人凭项目财务指标编号网上报账。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
第十七条科研任务完成或建设期满时,项目负责人须编制项目决算报告。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财务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资金决算。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决算报告经科学研究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
第十八条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须在预算范围内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虚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的支出审批按照《岭南师范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按其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直接费用因预算科目不同,分为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以及其他支出。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在校在编人员不得在项目中开支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1.人员费:广东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列支人员费。人员费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的,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人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困难生活补贴、丧葬费、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费用。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参与科研项目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
12.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以及其他支出。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件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在校在编人员不得在项目中开支劳务费。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科研绩效奖金等三部分。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按《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组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自主支配经费。
第二十四条校内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参照校外的纵向科研经费的直接经费支出预算科目分类,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时,应在调离前三个月内对项目剩余经费进行合理安排:
(一)校外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未结题的,办理结题手续,项目校外到位总经费的剩余资金可随项目负责人调动划转;逾期不能结题的,办理项目中止手续,项目校外到位总经费的剩余资金自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当日起冻结,按规定渠道退回。
(二)正在进行的校外科研项目,可按规定办理项目依托(承担)单位变更手续,项目校外到位总经费的剩余资金可随项目负责人调动划转;未变更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的校外纵向科研项目,其配套经费自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当日起停止使用,配套经费剩余资金收回学校统筹,项目校外到位总经费的剩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中的校内人员继续使用和管理,明确负责人并签订经费使用承诺书。
(三)尚未结题的各类校内科研项目,自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当日起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
(四)已办结题的各类科研项目,自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当日起,校外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项目经费停止使用,配套经费和校级项目剩余资金收回学校统筹。
第二十六条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课题组继续按经费预算范围规定使用,若23个月内仍未使用完毕的,剩余经费将由学校统筹安排。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原则上要求项目结题后两年内使用完毕,否则剩余经费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设立科研财务助理,负责为该项目涉及的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提供专门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从相应科研项目资金中开支。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审计或专项审计,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评优评先、资助、奖励、配套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逐步对非涉密项目的资金管理建立常规性的公开制度。对于非涉密项目涉及的预算安排、预算调剂情况、项目组人员构成、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安排、设备采购情况、项目决算、间接费用的使用安排、结余经费的使用安排、研究成果等,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逐步建立日常公示等公开制度,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岭师科研〔201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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